【天然气】河北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的时间表及一系列补贴支持政策。快来看看吧。
时间表
居民生活和取暖
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
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农村服务业
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取缔工作。
农业生产
2017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
2018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
2019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气代煤”可领这些补贴
每户5000元燃气设施投资补贴
对实施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省财政承担15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其中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40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气代煤”的燃气企业承担。
差额部分由用户负担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各县(市)、区做好统筹指导工作。 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冬季取暖气价补贴最高1680元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气价补贴。
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4元补贴,最高至1680元封顶,补贴金额在1200元以内的由省、市、县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 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气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向居民支付现金或等值气量
由各燃气公司负责气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气代煤牵头部门。
各地气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气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气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
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燃气公司,由各燃气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气量。
燃气计量表一律使用物联表
燃气计量表一律使用物联表,并在气代煤用户燃气器具有效距离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对各村庄管网容易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也要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
燃气公司未按要求安装物联表或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阻断装置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4000元/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核减补贴数额。
燃气公司在进行户内燃气管线建设时,要满足居民采暖和炊事需要。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电代煤”可领这些补贴
按设备投资额85%补贴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
冬季取暖电价补贴最高2000元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
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最高至2000元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 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向居民支付现金或等值电量
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电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电代煤牵头部门。
各地电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电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
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供电公司,由各供电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电量。
燃煤锅炉治理补助
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气代煤”“电代煤”怎么改?
居民生活和取暖
主推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
支持电代煤,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
农村服务业
结合需求特点,气代煤重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
电代煤重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气。
农业生产
鼓励使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或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
严格散煤管控
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工商、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及流动销售摊点, 严厉打击运输、销售、使用不达标散煤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
加强煤炭运输通道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交管部门在进市、进县道路设立运煤车辆监控卡口,过往运煤车辆必须按照交管部门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
对全市区域内允许集中使用煤炭单位的(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运煤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取得通行证的,按规定通行时间和路线行驶,否则一律劝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
链接:http://www.hqhunt.com/energydetail?article_id=1980
来源:中国炉具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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